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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十五項紅線禁令【詳細】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年4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五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詳細】